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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程赔偿制度的限定内容是什么

离婚过程赔偿制度的限定内容有:

离婚过程赔偿制度的限定内容是什么

第一、提出损害赔偿的为无过错方,其他家庭成员不享有这个权利;

第二、过错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之一的。

第三、只有确实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赔,未离成婚或不想离婚的不能提出或得到过错赔偿;

第四、无过错方只能是向自己的配偶要求过错赔偿,从立法原意上是不允许向自己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此类诉讼的,所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比如第三者或者“二奶”
关于离婚赔偿程序,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协议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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