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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分居离婚需要什么证件?

一、申请分居离婚需要什么证件?

申请分居离婚需要什么证件?

申请分居离婚需要的证件: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离婚证办理程序:

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

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

5、领取《离婚证》。

二、《民法典》对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有关离婚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分居的情况只是夫妻之间的一种婚姻状态,并不属于离婚的必要条件,不管分居多久都不会导致离婚的,双方可以根据婚姻实际情况来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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