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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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包含哪些

离婚证据包含哪些

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通过一定的方式,结束或者终止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我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当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仍然无效,可以通过登记或者诉讼两种手法办理离婚手续。同时我国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任何的结婚和离婚均出于自己意愿,有一定的自由权。由此看来,夫妻双方的离婚的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为“感情确已破裂”。因此,离婚的证据便是以“感情确已破裂”为中心出发的。

司法实践中,离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夫妻双方根据协商,确定彼此已经没有感情,需要离婚,到相关的机构办理离婚手续,这种称为协议离婚。但是这种登记离婚之间需要提供一定的协议书,协议书上应当体现双方的协商一致的内容,以及就离婚后相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约定等等。这时候离婚证据就体现为协商一致的这份协议书。

但是,就现实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可能出现就财产方面,抚养费方面的纠纷,其实就需要第三方介入,进行协商,调解等等。当离婚诉讼进入庭审阶段时候,法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双方中的一方有疾病且这种疾病禁止结婚,或者一方由于某些生理方面的缺陷无法生育,进行性生活等等;夫妻婚前考虑不周到,双方并没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也没有培养出一定的感情;精神病患者在婚前隐瞒病情,或者久治不愈的情况;骗婚;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可能性;侵犯当事人婚姻自由权,当一方提出离婚或者证明自己虽同居生活却没有感情;分居已满2年,无和好可能;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能离婚之后,但是双方持续分居满1年,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一方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如通奸,非法同居等情况,多次且进行过多次的劝导,对方而然不肯改正,可以起诉离婚;重婚;一方有不良嗜好,且没有履行家庭成员责任的,如抚养义务的不履行等等,夫妻已经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夫妻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感情的;对方失踪满两年,经过寻找扔无线索的;夫妻双方一方对另一方有过的虐待、遗弃的情况,有虐待情况的出现,但经教育不改,或另一方不谅解的;一方有家暴行为的;其他。

如果有以上的情况,法院将依法裁定夫妻之间终止互相的权利和义务,即判决离婚。

但是在起诉婚姻中可能会出现财产方面的纠纷,抚养费用方面的纠纷。因此,在具体诉讼中要注意提供以下的证据,用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些证据包括:

1.能够证明自己的离婚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证明双方确已无感情。

2.当推定对方有一定过错的时候,要提供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同时过错可能会涉及离婚赔偿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候,可以请求赔偿,一方重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家庭暴力行为;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

3.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明,根据这份证明,双方进行按比例的财产分割。

4. 涉及抚养权争取的时候,需证明自己在抚养小孩方面的优势。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几种孩子应当判给女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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