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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否应入民法典实行?

一、离婚冷静期是否应入民法典实行?

离婚冷静期是否应入民法典实行?

应入民法典实行,设立的初衷是好的,为了避免冲动离婚。

1.应入民法典实行,其实,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初衷是好的,“不要因为一时的吵架、头脑发热,就拆散了一个家庭”。

2.确实可能会存在夫妻双方因为各种矛盾,一时赌气和冲动而离婚,如果太草率离婚了,对双方及家庭成员对都是一种伤害,设置离婚冷静期,真的有利于家庭幸福。

二、离婚冷静期是多久时间?

离婚冷静期是30天,就是双方到达离婚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时,要等待30天,期满后双方理应在30日内再次到离婚登记处申请离婚证。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为了可以执行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整改,在离婚程序中加入了冷静期。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等。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是有一定好处的,可以避免一时冲动的离婚,离婚冷静期为三十天,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发放离婚证。如若未到场,视为撤回申请。经过调整后的离婚程序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