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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官司需注意的问题

涉外离婚官司需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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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在日常生活中有时离我们很遥远,似乎在电视剧里存在的一样,有是又很近,可能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在这里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种很难亲眼见到的情形,那就是涉外的离婚,由于国籍不同,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不仅仅法院需要好好权衡,我们自己也要了解涉外离婚官司需注意的问题。

一、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外国人的护照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在涉外婚姻诉讼中如果外国人一方不出庭,只是委托国内律师代理诉讼,法律规定要把授权委托书和法律意见书进行公证和认证,但并没有规定护照也要进行公证和认证。但实践当中,如果护照没有一同办理公证和认证,那就麻烦了,不仅需要补办这一项,而且大大延长了诉讼的期限。

二、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外国人姓名的写法要规范。

起诉书中只写中文名或只写外文名都不可以,一般是外文名在先,中文名在后,两个都要写上,而且外文名要根据护照上确定的名称来写。

三、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外国人的住址准确、书写要规范。

如果人在国外而在国内无住址,那么地址就写国外的地址,但一般也是外文在前中文在后,至少得把中文写上,只写外文肯定不行。同时,地址一定要准确,不然相关法律文书很难送达。

四、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公证和认证材料一定要由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来翻译。

在国外形成的公证和认证材料拿回国内后,还要进行翻译,而这些翻译必须是当地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不是随便找家翻译公司就可以的。

五、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起诉书的内容要尽量简单化。

起诉书的内容要尽量简单化,尤其是双方协议诉讼离婚的起诉书,事实和理由部分更要格外注意,写上太多无关大局的话反倒会引起法官的过多关注,从而给自己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六、国内诉讼离婚案件多是以调解书结案,但涉外案件应该尽量以判决书结案。

因为中国法院的判决书比调解书更容易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如果遇到某些国家不认可调解书,那就会给国外一方造成极大的麻烦。这一点有些法院考虑的就比较周到,即使是协议离婚的,他们也只给判决书不给调解书。

七、双方通过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的,最好由国内一方做原告。

一方不回国而委托国内律师代办的,最好由国内一方作原告,国外一方作被告,而且要等办妥公证认证手续后再立案,这样最省时间。

不难发现需要注意的问题真不少,由于涉外,我们在起诉文书格式语言等方面都需要格外注意,因为法系或者国外环境差异,我们的判决书可能在国外产生效力问题等,因此涉外离婚官司需注意的问题是必须好好遵守的,一旦对判决效力造成纠纷,双方当事人都会陷入困境,对于本身的权利义务都难免产生不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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