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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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需要的提供材料

结婚登记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是,当事人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证件: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2、当事人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当事人如果是离婚须提交离婚证(或判决书),当事人如果是丧偶须提交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死者的户口注销证明);
4、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持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或士兵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志愿兵和超期服役战士在家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可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结婚登记需要的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