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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军婚有哪些保护

婚姻法对军婚有哪些保护
我国婚姻法对军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适用保护军婚规则的对象是现役军人。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含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而言。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本条规定。
3、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4、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这一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该规定是有前提的,不能将其理解为只要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无论如何就不能判决离婚。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时,该规定不适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此规定有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这一规定更具灵活性与科学性。
法律依据: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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