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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香港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婚姻无效香港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当今生活中,遇到很多打着婚姻的旗号行骗的骗子,骗内地人和香港人结婚可以获取香港籍贯,但是结婚后却遇到对方已婚或者自己不能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在婚前双方应该详细了解婚姻法,知道不同政策的不同要求,区分大陆和香港地区法律的不同之处。婚姻无效香港的具体情况是什么?下面看详细解答。

1、香港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香港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不产生婚姻的效力,该婚姻自始无效。在香港,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区别。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有: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六周岁,即使婚姻关系持续多年,该婚姻关系仍自始无效。

3)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任何在香港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向婚姻注册官送交婚姻申请书,并作出誓章,证明该婚姻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结婚必须注册并在有执照的教堂内进行,主持婚姻的神职人员必须有正式的资格。

2、大陆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除了第三款外,大陆与香港婚姻无效的规定基本一致。之外,香港法律多了一些普通法系特有的规定,如婚姻的仪式与神职人员的主持等等。

以上阐述了婚姻无效香港的各种情况,同时对大陆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作了解释。在生活中大家要对各种婚姻行为谨慎对待,结婚是人生大事,不可大意,尤其是内地人和香港人结婚,需要认真了解内陆地区和香港的婚姻法,确保人身安全。在婚后如果出现问题,应及时联系警方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