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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是怎样的?

一、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是怎样的?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此项规定与《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相对应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与《婚姻法》之中的规定相比,此项规定之中多了需要考虑“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二、离婚可以分割哪些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被分割的共同财产具体如下

1、工资、资金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资金收入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付出劳动所得的各项报酬。比如,红利、津贴等。

2、生产、经验的收益;

这种收益包括来自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收入,也包括资本收益,比如股票债券收入、个体工商户经营收益等。

3、知识产权的收益;

这里的知识产权收益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的知识产权收益、如稿费、版税等著作权收益,或因商标、发明、实用新型设计等而获得的财产收益等。只有估计价值但是没有投入市场产生收益的不能分割。

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除去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情形,继承权的取得或接受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该财产即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5、军人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的一部分;

计算方法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6、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比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夫妻离婚的时候几乎都会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这是由于法律规范,虽然规定了能被分割的是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在结婚期间,大多数的家庭并不会十分在意哪些是共同财产。对于此种财产的范围并不确定的,可以委托专业的机构核查共同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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