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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协议书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协议书变更,对于不少人来讲都是比较陌生的,但这样的情况又是真的存在的。多数时候进行离婚协议书的变更都是因为实际情况发生了改变,同时离婚协议书变更也是有相应条件的,那么离婚协议书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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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书变更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更改离婚协议):欺诈、胁迫。

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二、离婚协议如何变更?

领取离婚证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以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的,可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填写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予变更,并在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上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章。

变更协议限定受理一次。

再次要求变更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变更离婚协议书需要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同时,离婚协议也不是说可以变更无数次,一般情况下婚姻登记机构只受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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