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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条的理解是怎样的

一、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条的理解是怎样的?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条的理解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内财产协议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婚内财产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男方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女方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2、财产的归属:明确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债务问题归属谁,详细列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明细,并分配相关财产归属谁

3、落款。

四、婚内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由此可见,法律制度中并不禁止夫妻签订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但协议中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双方没有权利直接约定父母的财产收入归哪一方所有,也没有权利对孩子的个人财产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