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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当事人不承认怎么办

一、庭审中当事人不承认怎么办

庭审中当事人不承认怎么办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庭审程序

(一)庭审准备

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

(二)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和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1)证人证言。(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3)鉴定结论。(4)勘验笔录。

(三)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后,10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即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后,应立即发给判决书。

在庭审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否认行为的话,那么首先需要判断证据是否充足,充足的情况下否认也是无效的。但如果证据不充足的话,对于当事人来说不能认定其有罪。需要对证据进行再一次的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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