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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非婚生抚养费

婚姻法非婚生抚养费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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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襁褓”婴儿索要抚养费案

导读:非婚生女儿洋洋(化名),在父母亲断绝恋爱关系后降生。面对不肯承担抚养费且否认双方有血缘关系的父亲,张嘴要吃饭、喝奶的她,只得让她父亲常某(化名)成为被告。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常某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欠付7个月的抚养费2800元;自2010年12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洋洋年满18周岁。孩子未出生父母已分手2009年上半年,从江苏来沪打工的洋洋母亲赵小姐,经人介绍与常某相识,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0月,赵小姐因与常某性格不和,断绝了恋爱关系。谁知,分手后的赵小姐,于2010年5月19日在医院生下了洋洋,在洋洋的出生医学证明中记载:洋洋的父亲为常某。2010年12月中旬,襁褓中的洋洋以原告身份把常某告上法院称,父亲常某拒绝对自己尽抚养义务,要求常某自2010年5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18周岁。法庭上,中年得子的常某却没有半点欣喜。42岁的他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洋洋与自己有父女关系,且本人目前没有工作,无法负担抚养费。审理中,洋洋的母亲赵小姐表示,自己每月收入仅为人民币2000元,母女俩生活拮据。但常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还称自2008年起,自己的社会保险费也是通过他人代为缴纳的。非婚生子女同样受保护法院认为,但从双方确认恋爱时间、洋洋出生时间看,大量的证据和事实均能够相互印证,确认洋洋即为常某的女儿。审理中,常某对洋洋是他女儿存有疑心,但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且拒绝作亲子鉴定。依据上述证据,法院确认洋洋与常某存在有血缘关系。根据法律,非婚生子女权利一样受保护,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鉴于已有证据证明常某的收入较低,抚养费法院酌情予以调整每月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