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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前留有遗嘱,可为什么遗嘱无效?

经常有朋友问,说自己的父母在民法典实施前,留有打印遗嘱,但是因为没有见证人,只有父母的签名,现在发生纠纷.那么这份遗嘱到底有没有效呢?

老人去世前留有遗嘱,可为什么遗嘱无效?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个案例。

案例简介:

刘老头和刘老太结婚后生育一对子女大刘和小刘,孩子长大后都在外地上班,刘老头和刘老太生活在老家的房子里。

后来刘老太因病去世,大刘不忍心自己的父亲刘老头自己在老家生活,就把刘老头接到自己工作的城市同住。

结果没多久,刘老头和大刘吵了一架,一气之下去了女儿小刘那里,跟着小刘一起生活。

可随后发生了件大事,刘老头本来有167万诉讼维权款和781万的卖房子的存款,结果大刘把167万诉讼维权款转出162万,后面又陆续地取走存款,最后刘老头的账户上只剩下12.12元。

刘老头不敢相信这件事,痛心之下把大刘告上法庭。在诉讼期间,大刘说刘老太生前留有遗嘱,刘老太在遗嘱中表明自己的财产由刘老头继承,大刘为遗嘱执行人。

随后,大刘提交了一份署名为刘老太,落款时间为刘老太去世前的打印遗嘱。

内容为:“我现在意识清醒,行为自主,完全自愿订立本遗嘱。并宣布本遗嘱是本人至今唯一的有效遗嘱,我的遗嘱内容如下:我的房产,为我个人财产,我自愿将该房产产权及个人名下所有财产全部遗留给我丈夫刘老头个人所有,并与我的两个子女(儿子大刘,女儿小刘)及其二人的亲属无关,且与本人娘家亲属及我丈夫刘老头的亲属无关。我指定大刘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负责我的遗产分配。”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只有刘老太一人签名,虽然宣读遗嘱过程有录像,但录像不能体现见证人,因此认定遗嘱无效,刘老太的遗产应当法定继承。

二审法院认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案中,大刘提交的署名为刘老太的《遗嘱》是打印件,仅有刘老太一人签名,没有其他见证人签名,宣读《遗嘱》过程的录像中也不能体现见证人。

所以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对大刘主张《遗嘱》有效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律师分析: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规定的一种遗嘱的形式,顾名思义,就是遗嘱的内容是依赖机器打印出来的。

打印遗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那些不能长时间书写,或者不便于书写的老年人表达自己的对于财产分配的意思表示。

想要打印遗嘱有法律效力,那就一定要注意这3点:

1、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要符合法定资格。

2、见证人和遗嘱人每一页都需要签字,因为如果是多页的遗嘱,只在一页签字,不能保证其他页没有篡改或替换。

3、必须要注明年月日,无日期或日期不全,遗嘱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民法典实施前,如果有打印遗嘱符合以上条件,那么这个打印遗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最后,如果在案件中遇到打印遗嘱,首先需要从遗嘱的格式进行严格地检查。包括每一页的签名、日期、是否有见证人,见证人资格、人数等。

如果外部形式没有问题,再看遗嘱的内容,如处分的财产是否包含其他人的利益、是否为那些无法劳动也没有经济来源的人、胎儿等保留必要份额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