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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如何离婚赔偿的?

精神病如何离婚赔偿的?

第一,离婚诉讼纠纷案件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的全部民事诉讼活动对精神病人有效。其所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民事行为,即为法律所认可的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因精神性障碍,对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理性方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实质性法律问题因缺乏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无法用正常的语言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思。立法上,从确定精神病人具备最主要原因和精神病人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方面,已在法律规范体现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即归于无效。因此,涉讼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诉讼活动,并贯彻于整个诉讼的始终。特殊情况下,精神病人在诉讼时无法定代理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依照法律规定,可由承担精神病人监护的监护关系顺序代为诉讼,或者由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

第二,掌握精神病人在诉讼中分别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点的问题。国家法律为保护这些虽达到成年年龄,又因其先天或后天原因造成的能力、智力低下,为维护其合法、正当的权益,强制性规定在其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诉讼活动,否则其诉讼行为归于无效。这对于精神病人来说,法律已经赋予了其诉讼的权利,只是通过了简接的方式进行,也是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第三,审理此类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是对法官作出由另一方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时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的要求,以确保精神病人在诉讼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民事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总之,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其合法权益应受到社会的重视和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对精神病人在离婚后尚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前,应该慎重考虑其今后的生活和居住问题,以体现我国制定法律时所体现出的人文关怀。

精神病人离婚一般可以请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诉讼,一方生活困难或者有其他的特殊情况,可以对困难的一方提供适当的帮助,审理此类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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