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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给孩子买的保险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个顾客对我说:“自己打算离婚已经两年了,离婚前,我尤其担心女儿未来的生活,害怕离婚后孩子的父亲不支付抚养费,于是抢在离婚之前强迫爸爸给孩子买一份年金保险,我来当投保人,女儿做被保险人,我做身故受益人,也算是女儿以后的生活保障。像这种政策,离婚时应该是不是可以分割的?“

离婚时给孩子买的保险属于共同财产吗?

妈妈的这一顾虑我理解,但是这个问题,我想说三点:

首先,父母用夫妻共同存款为孩子购买的年金保险,离婚时是否要分割,目前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各地方法院的判决可能不一致。有些省法院认为,既然保险是以夫妻共同存款买来的,又投保在一方夫妻一方名下,无论受益人是谁,这张保单都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配偶的现金价值应分给配偶一半。

其次现在有一个省比较特殊,那就是浙江省。在浙江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一般认为,如果在婚内,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保险,可以视为夫妻双方自愿取出共同存款,并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赠与子女的保险金,则该保单在离婚时不得分割。

再次按照上述大原则,法官会根据每一案例的具体情况,以及所购保单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举例来说,如果一方在离婚前就抢先购买高额保费的保单,这笔保险费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很大一部分,并且孩子已经成年,完全不需要这种年金政策来保证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那么在法官眼中,买保险的当事人有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嫌疑,这一政策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他很可能会把它分开。因此要一事一议,具体分析。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人,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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