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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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结婚登记

流动人口结婚登记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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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流动人口应办理居住登记


1、拟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我市3日内到各镇(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15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2、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居住的人员、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或培训的人员、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应由相关单位、机构负责办理居住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

3、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并没有什么具体的要求,但是在办理居住证的时候,肯定是需要申请人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的。而且办理居住证这种常用证件不像大家所想的那么复杂,如果有需要办理居住证的话,当事人也可以先到当地的居委会咨询一下工作人员,当地的派出所一般都会为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登记办理居住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