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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胁迫结婚如何理解?

一、对受胁迫结婚如何理解?

对受胁迫结婚如何理解?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胁迫,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此胁迫结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行为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行为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同时要注意,胁迫结婚必须是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的意愿,也就是在不自愿的情形下结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胁迫结婚的婚姻是可以撤销的。

二、因婚姻胁迫如何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效力?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

4、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

综上所述,我国历来提倡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也杜绝胁迫婚姻的发生。如果一方用各种理由要挟对方结婚的,这种婚姻没有效力。作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构作出撤销婚姻决定后,同时宣布结婚证作废,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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