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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聘金三金一般会怎么处理?

一、离婚聘金三金一般会怎么处理?

离婚聘金三金一般会怎么处理?

由于“结婚三金”一般较为贵重,是介于彩礼婚前小额赠与之间实物化的礼金,且有专属女方使用的属性,给予女方后就转化成了女方的个人物品。对于大额的“结婚三金”应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彩礼的处理原则,结合“三金”附条件赠与的属性,综合考虑“三金”金额、男女双方经济状况、双方的过错程序、双方是否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是否索要、男方是否主张该权利等个案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回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解决彩礼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1、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上,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的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2、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只有在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已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在双方必须离婚的前提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3、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是指绝对生活困难,即该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指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种情形也需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有些家庭若是解除离婚关系的请求是由女方提出的话,男方可能会要求女方退还之前支付的结婚彩礼。此时女方是可以拒绝的,因为实际上大部分的彩礼是在结婚前,男方父母以结婚为前提赠送给女方的,故此只要在获得彩礼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经实际登记结婚了,且也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那么就没有返还彩礼的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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