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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返还比例

婚约财产纠纷返还比例

婚约财产纠纷返还比例

婚约的财产,按照狭义上来说,就是男女双方在以结婚为前提的条件下,出于自愿或者是非自愿的,给另一方或者是双方互给的相关财物,一般称为彩礼;而广义上的婚约财产,就是指的在结婚之前,出于自愿或者是非自愿,给另一方或是双方互相给的相关财物。

关于婚约财产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的法院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如果说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返还的彩礼是结婚之前按照当地的习俗给付的所有财物的话,经查明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中的一种,法院应该是要给予支持的:

第一种情形是双方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的;

第二种情形是双方虽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手续,但是却没有一起生活的;

第三种情形是因为在婚前要给付彩礼,而造成人给付让你生活出现了困难的。

第二三种情形,是要以当事人要离婚为前提。

最高法院对这一问题所做出的司法解释,让我国人民的婚姻问题的处理变得有法可依,但是这一解释并没有明确说清楚婚约解除之后,彩礼应该返还的具体比例和数额等。所以在每一次案件的具体裁决时,其结果也各不相同。所以通常的理解,是会将造成了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作为彩礼返还的一个条件。

一般在离婚的时候,彩礼的返的原则还是以一方因给付彩礼从而降低了生活水平,造成了生活困难为前提,但是在处理具体的婚约的财产纠纷案件中,只要是让给付的一方生活相对比较困难的,都应该要返还。只要是出现上面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情形,在处理关于婚约中发生财产纠纷的案件时,就应该要让另一方返还彩礼。对于其具体需要返还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中的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且结合具体查证出来的彩礼数额来进行判决,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出来的彩礼部分,都是应该要全额返还出来的。

关于婚约中的财产纠纷案件里涉及的标的物:

这里所说的标的物就是人们所熟知的彩礼,它不仅仅是包括了婚约当中的两方当事人在彼此婚约的期间,或者是在婚约缔结之前就已经互相赠送的财物,还有包括其他人,也就是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所赠与的财物。

在我们国家里边,第三人所赠与的财物相当普遍,人们长期赠送出去的彩礼、聘礼以及相应的见面礼,其实都是属于第三人的赠与财物。在具体的司法案件当中,这一部分的财物也应该是在其行使自己请求返还权的那一方的当事人应该计算在内的标的数额。

但是下面这两种情况则不应该属于彩礼的范畴的:

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花销,也就是说在一方的当事人受到了彩礼之后,通常会将其中的一部分拿出来当做共同的花销,比如说办理婚宴的费用等。

第二种情况就是应该是赠与性质的相关财物,它其实指的就是在男女恋爱的时候,为了表达对彼此的情意,常常会买一些礼物、定情信物等送给对方,也会直接发给微信红包,这一类的都是属于赠与性质的,不应要求其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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