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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结婚离婚后彩礼怎么办?

我国结婚离婚后彩礼怎么办?

一、我国结婚离婚彩礼怎么办?

一般是不予返还的,除非因为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可酌情返还。

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款一般不需要返还。

2、但是,如果因为男方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3、另外,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实际同居生活的。离婚后,男方也有权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

二、彩礼的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中关于彩礼给付、接受主体资格的认定。由于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

如果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是需要退还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需要退还彩礼的。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了结婚后离婚的情况,首先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涉及到双方的财产利益的一级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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