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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 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离婚后房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 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离婚后房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该哪个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条文分别对一般管辖和专属管辖进行了相关规定。专属管辖是对一般管辖的补充规定,它不能凌驾于其他管辖权原则之上而成为最基本的管辖权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

二、房产只有一方名字离婚时怎么分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这是在现实生活中较普遍的现象,特别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资购房,压力很大,通常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由于婚前双方感情觉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同上。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建议各位,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务必要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才是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进感情和避免争议的不变法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对于离婚夫妻之间的房产纠纷,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本站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根据你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切实维护你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