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律师解答

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存在哪些问题

司法鉴定技术可以说是现如今诉讼活动中最为常见的技术之一,它为我们的证据提供法律鉴定,也让我们的证据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同时,司法鉴定也会影响诉讼活动最终的结果。而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便是其中之一。那么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存在哪些问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特点有哪些?下面,就让本站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存在哪些问题?

1、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向环境司法鉴定机构转变的问题。在过去几年,环保部为了推动环境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首先在环境保护部门内进行了一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试点,并发文推荐了两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这些机构能否当然地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从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看,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评审和登记有一套专门的管理规范,只有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符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条件者,才能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也才能在司法审判中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出现。因此,环保部推荐的两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还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合格后才能正式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2、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和设备条件达标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明确要求“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的领域特别广泛,从环境因子来说涉及到大气污染损害、水污染损害、海洋污染损害、土壤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放射环境污染损害等;从损害后果来说,涉及到农业损害、牧业损害、渔业损害、生态损害、人体健康损害等。其鉴定所需监测、检测、检验、实验设备和实验室条件多种多样,如果要让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完全具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需要的实验室和设备条件,是十分困难的。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变通办法,让司法鉴定机构采取签约实验室的方法解决。只要申请单位能够有合格的签约实验室和设备条件,就可认为其实验室和设备条件达标。当然也可以采取合作申请的方式,比如司法鉴定机构与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合作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3、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人员达标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还规定了对司法鉴定人员的要求,“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第4条也要求“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而现实是,原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很少具有环境科学专业的人员,更不要说有环境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了。再加上,环境损害鉴定范围广泛,每一项鉴定都需要2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如果都是专职人员,一个鉴定机构就需要一大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这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即使有这么多人才,如果没有很多案件可供鉴定,也是人力的极大浪费。对此,笔者建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方面,可以较多地采取兼职技术人员的方式加以解决。只要与兼职人员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能够在时间上予以保证,就可视作申请单位的技术人员。而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这一政策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聘用环境科技专业人员兼职提供了依据。

4、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单方委托鉴定进入现场问题。环境诉讼案件在立案时,需要原告方提供存在环境危害和损害结果的初步证据,否则很难被法院立案。但原告作为受害方,往往无法自己收集证据,比如是否存在污染、是何种污染、有无损害、损害大小,都需要专业机构出具报告作为证据。有了司法鉴定机构以后,这些都可以委托其去完成。但在起诉前又不可能由法院征求双方同意委托鉴定,经常是由受害一方先单独委托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致害一方不配合,鉴定很难进行,甚至根本无法进入污染源现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环境保护部作出专门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请求环境执法机构予以协助,包括提供排污单位的相关排污资料和协助进入污染源现场等。环境执法部门收到协助申请后,有义务予以协助。只有这样,才能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特点有哪些?

1、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首先,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其次,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不同,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

2、环境污染损害具潜伏性。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潜伏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

3、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环境损害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因侵权的行为停止而停止。同时,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对一些污染损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环境污染损害并不因为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续性。

4、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环境污染损害的广泛性表现在:一是受害地域的广泛性,比如海洋污染往往涉及周边的数个国家;二是受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污染的受害对象包括全人类及其生存的环境;三是受害利益的广泛性,环境污染往往同时侵害人们的生命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等等。

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一般是被运用在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诉讼活动之中的,当然相关人或者是机构因为排放有毒物质造成环境污染,间接造成其他人身受到损害的时候,就会产生相关的诉讼活动,而此时,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也就派上了用场。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