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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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哪些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哪些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哪些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

(二) 越境转移固体废弃物的犯罪,包括:1、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公民个人或者单位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包括:1、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2、非法狩猎罪。

(五)毁坏耕地罪。

(六)破坏矿产资源罪,包括:1、擅自采矿罪;2、破坏性采矿罪。

(七)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

(八) 破坏林木罪,包括:1、盗伐林木罪;2、滥伐林木罪;3、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4、公民个人或单位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行为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客体是水产品,这里的水产品,是指自然野生的水产品,不包括人工养殖的水产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3、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各种固体废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而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则通常为一般犯罪主体。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大概包括了15个具体罪名。常见的就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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