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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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污染环境罪的相关内容汇总。

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出现了。这些企业涵盖多个领域,农业,商业,化工业。而这些企业在生产经营的时候,或多或少的都会给我国的环境带来危害。很明显的化工业,他们的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在此,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盐酸污染环境罪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盐酸污染环境罪的相关内容汇总。

一、盐酸污染环境罪的相关内容汇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要为了经营为了盈利,坚持生产是必须的。但是为了长久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坚持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同样是必须的,我们不能为了只顾发展,而不去关注环境,这样的发展结果就是我们将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毁于一旦。对于盐酸污染环境罪的内容,我们应该要时刻注意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不然有可能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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