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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

合同一方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即不附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权,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因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一般认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第268条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308条货运合同规定了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第410条委托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可以看出,任意解除权只能是法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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