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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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的要约失效

哪些情形下的要约失效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哪些情形下要约会失效呢?
一、对要约的拒绝。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二、要约人撤销要约。
三、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一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为反要约。反要约是否就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呢?一般的看法是,提出反要约就是对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即不受其要约的拘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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