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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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般什么是合同履行?

什么是合同履行?

我国一般什么是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一、合同履行主体有哪些?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二、相关知识

合同中对第三人履行的拒绝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可能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之时;其表达方式可以是明示的,如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也可以是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如将届期应当交付的特定物另卖与他人。

(一)债务人对第三人履行的拒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合意,则债务人便不得拒绝第三人向债权人的履行。这一规定显然考虑到了债务人也可能在特殊情况下拒绝第三人的履行。第三人履行虽然符合债权人的利益,但不一定符合债务人的意思和利益,所以法律为了尊重债务人的意愿和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也允许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提出异议。通常情况下,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符合债务人利益的,但如果债务人明确反对,且认为如此将损害其利益,则第三人不得代为履行。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合意,则债务人便不得拒绝第三人向债权人的履行。

(二)债权人对第三人履行的拒绝。如果第三人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债务人的约定而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该第三人的履行。但如果单纯基于债务人的意思,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拒绝第三人的代为履行,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①依据法律规定不能由第三人履行的;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而只能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

③依债务的性质该债务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

④第三人履行将会不合理增加债权人负担,造成债权人损失的;

⑤第三人的履行明显不利于债权人或者可能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害的。

签订合同是很多人在生活中遇到的情况,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双方的利益就可以得到保障,如果有违约的情况就可以依照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进行赔偿。对于合同中的约定是双方协定来书写的,因此双方都有履行的义务并且必须要遵守规定,也就是合同的执行即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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