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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相对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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