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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有哪些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有哪些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有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能随时清结账目的以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在法律没有确定必须书面合同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二、订立口头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1、产生纠纷的举证

主张方败诉的原因大多是因为举证困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证人证言,以及约定合同时的录音、录像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方在举证时,首先应该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口头协议产生纠纷,在协商解决阶段,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搜集是关键。

2、实践中规避风险

亲友之间,如果发生经济往来进行口头约定时,按照民间的习俗,一般不签订书面协议。针对这类口头协议,

第一是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着重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并对其进行资产考察;

二是应该找双方共同的亲戚或是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口头协商;

三是如果发现对方有可能在日后履行合同中发生困难,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

四是合同履行期间,也要及时关注对方的动态,并留下相关证据;

五是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约,以此来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

如果双方当事人长期通过口头协议进行合作,可以在后续履行口头合同中,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来沟通,这些文件、信函、意见、信息沟通,也都会成为口头合同的有益补充和证明。亲友之间口头约定金额较大的借款合同,如果碍于情面仅进行口头协议,又缺乏第三人在场,最好能够妥善保存好银行提供的各种票据,尽量避免使用现金支付。

3、不宜采用口头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QQ聊天约定的合同,也可以视为书面合同,《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相比口头协议,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在实践中,一般具有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限较长等的合同关系,为慎重起见,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明确规定,如案例一所涉及的技术合同、保险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合同。

我们最常见的一般都是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的优点是白纸黑字,双方各执一份比较有保险,而口头合同的风险就比较大,所以尽可能的不会选择口头合同,而法律也对口头合同不适用的情形也给出了规定,如涉及到不动产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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