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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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什么特点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什么特点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这类合同的特点是:
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范围,实际上是将撤销的对象主要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从广义上来说,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的四个要件,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公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须由撤销权人在除斥期间内主动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外人很难去判断,因此,即使外人已得知一方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到损害,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出撤销而自愿承担损害后果,法律也允许这种行为有效。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除斥期间为1年。
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这是与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的显著区别,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
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例如买卖合同中,通过协商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调整标的物价格,减少一方承担的义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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