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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样执行担保人

法院怎样执行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在法院生效裁判中被认定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法院在未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先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财产,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只有当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民法院是有强制执行的权力的,如果要强制执行的,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制作相关的诉讼文书。执行过程中,需要通知担保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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