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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是什么

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是什么
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我国民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规则原则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针对无偿合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总则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并未对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进行的区别,即违约就应承担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但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分则中对这几种无偿合同规定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赠偿责任。”第374条规定:“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06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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