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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

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是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构成重大误解需满足的几个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必要知识、技能、经验、信息的缺乏都可能导致误解;
2、误解必须是表意人对行为的内容产生误解,并因此导致了行为的做出;这里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数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对次要的且不会过多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发生误解,一般不应当作为重大误解处理。当然,对哪些条款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认定。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误解做出的行为一旦生效,将会是表意人权益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一条
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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