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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质量及异议期限应如何约定

标的物质量及异议期限应如何约定
一份完善的合同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的异议期限进行约定,对于质量标准,可以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并在合同中注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当事人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要求,亦可先制作样品,以样品标准为履约标准,并对样品进行封存。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可以参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及《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分则各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予以确定。
对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合同各方可协议约定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没有约定的,应当及时检验。检验期间约定过短的,应当视为对数量及外观的检验,对于内部质量问题,应当视具体情况确定,本身有质保期的,以质保期为准,质保期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对于质量异议的提出,建议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保留好书面证据,异议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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