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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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违约的主要形态是什么

实际违约的主要形态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07、108、111条的规定,实际违约主要有以下两种形态: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形态。
(2)实际违约;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一旦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无须经债权人催告,即构成违约。实际违约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三类。拒绝履行,又称不履行,是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迟延履行,包括迟延给付和迟延受领。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在履行数量、质量、方式、地点等方面存在瑕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
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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