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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多卖如何处理

一物多卖如何处理
一物多卖通常体现为物品所有权人就同一个标的同数人签订数份买卖合同,不鼓励进行这样违背契约精神的交易买卖。一物多卖因标的物的不同而处理不同。第一种、普通动产一物多卖,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首先由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若均未受领交付,则由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若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则先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第二种,特殊动产一物多卖,比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这类动产均需办理登记手续,处理原则同普通动产大致一致。首先由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若均未受领交付,则先行办理登记手续手续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若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登记手续,则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所有权。第三种,不动产房产一物多卖,对于不动产房产的一物多卖,所有权的取得与标的物交付占有无关,应依照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经登记才能取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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