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当前位置 /首页/合同事务/合同纠纷/列表

国贸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国贸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1、 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进出口双方在法律上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一方面,就我国的进出口商而言,只有政府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才能就其有权经营的商品对外达成买卖合同;另一方面,对方的进出口商也应具备签订进出口合同的能力和资格,具体条件依据其本国法律确定。由于进出口贸易主要是企业之间的行为,而企业的行为必须通过自然人(有权的代理人)来实现。因此,应确定签订进出口合同的企业代表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第一,签字的自然人必须是其企业的授权代表;

第二,签字人不能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

2、 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

这种协议按照自愿和真实的原则通过发盘与接受而达成。

3、 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

对价是英美法系的一种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所提供的相互给付,即双方互为有偿。约因是法国法所强调的,是指当事人签定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在买卖合同中,对价表现为一方所享有的权利是以另一方负有的义务为基础,双方应互有权利和义务。如,卖方交货是为了得到买方的货款,而买方支付货款是为了获得卖方提交的货物。通过交易,买方得到货物,卖方得到货款,这就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因。买卖合同只有具备了对价或约因,才能有效,否则,就不受法律保障。

4、 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任何合同的订立,必须保证不违法及不违背或危害国家的公共政策,否则无效。

5、 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或是在受欺诈或胁迫的合同,各国法律的处理有所区别。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6、 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都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这种书面形式不仅包括正式合同或确认书,也包括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即为无效。这也是我国核准参加国际条约中所作的两项保留之一。

在国际经济领域,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是很常见的,在我国的民事主体与外国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的时候,是一定要注意合同的成立要件的,因为只有符合法定的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在签订之后才是会当然的发生法律效力。

网站地图
TAG标签:国贸 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