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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一、多重买卖合同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多重买卖合同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多重买卖合同在《民法典》的第598条,具体内容如下。

《民法典》第598条是出卖人主给付义务条款(请求权基础规范),规范内容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与所有权移转义务。在规范意义上,出卖人交付义务不同于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要件,也不必然与移转价金风险的交付挂钩。交付义务具有任意性,可以合意改变或排除,或以观念交付替代。所有权移转义务的存在意味着买卖合同自身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出卖人无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所有权移转义务的履行须满足物权法上的所有权移转要件,并具备清偿合意。交付义务与所有权移转义务互相独立,二者可能存在时间差。在债权平等的前提下,司法解释中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可视作意思表示解释规则。

二、合同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多重买卖合同在《民法典》的第598条,主要涉及了出卖人的相关义务条款,规范异议,所有权转移义务也需要满足的相关条件等。

综上所述,合同虽然有强制履行的制度设定,但是不能通过绝对的强制对抗当事人的意识自由,这样是不合理,存在偏颇。具体的情况,需要以实际情况和签署合同的当事人为准。一物多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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