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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技术合同机构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一、在青岛技术合同机构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在青岛技术合同机构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依法生效的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

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第一次办理时提交);

3.《技术合同登记表》(在网上进行申报登记的用户不需提供此表) ;

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材料。

法人、其它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承担政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二、不予登记的情况有哪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不予登记:

1. 无效合同或未生效合同;

2. 非技术合同;

3. 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

4. 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5. 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

6. 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7. 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8. 其他不应认定登记的。

同一份合同第一次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除需提供技术合同登记的所有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2.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三、关于技术合同认定的规定有哪些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就是对在技术合同机构登记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解释。技术合同认定的规定有技术合同指的是个人与组织或者法人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或者是个人与组织所签订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