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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异议的审查是怎样的?

一、级别管辖异议的审查是怎样的?

级别管辖异议的审查是怎样的?

级别管辖异议的审查是由法院对此进行一定的审查,是否符合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及规定的重要性是什么

1、案件的性质。

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

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人民法院,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高的人民法院。

3、案件的影响范围。

案件的影响范围愈大,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级别愈高。

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人民法院关系方面的一些问题的话,实际上是包括有两种,第1种就是地域方面的管辖权问题,还有一种方式就是级别方面的管辖权问题,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即便管辖存在异议的情况之下,完全是可以提出异议的申请。人民法院是需要对此进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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