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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中数量变少是否违约

采购合同中数量变少是否违约

一、采购合同中数量变少是否违约

采购合同中数量变少是违约情形,只要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属于违约情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也不是一定不变的,合同各方在违约以后,可以再行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

二、采购合同备案流程有什么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4、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市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

5、市国库支付中心接受采购人申请,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

三、采购合同的违约情况有什么

1、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有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等。

2、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金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

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当。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用代理权等。

采购合同中的数量变少了属于违约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采购的货物到达后,采购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员和供应商需要签订采购合同,有一个月的时间限制,采购合同订立以后,要在一个星期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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