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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法律效力的内容有哪些?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法律效力的内容有哪些?

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法律效力的内容有哪些?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一种认为是单独行为,另一种认为应该理解成合同或者契约行为,后一种是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我国《民法典》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未做界定。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除外。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契约行为或合同行为,这种理解比较符合实际。

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另外,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在悬赏行为完成前,可以撤回悬赏,从而使悬赏广告的效力消灭。悬赏广告的效力消灭之后,其后即使有人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无权要求报酬。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这里所讲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悬赏广告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参照各国立法及前述将悬赏广告视为单独行为,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为悬赏的意思表示。广告的方式不限,凡能使不特定多数人知其意思表示者都可以。

2、须有按要求完成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

3、须有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关于报酬的种类及数额,广告人有明确表示的,应依其表示;未有明确表示的,如广告中含有“定重谢”、“必重赏”等内容,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构成。实际操作中,可以斟酌指定行为的性质内容、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之劳力及费用以及交易惯例,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悬赏广告一般是可以认定为单独行为,也可以认定为契约行为,只要广告人在发出了广告之后,完成广告的人就可以获得该有的报酬,双就可以成立成一种合同的行为,但对于悬赏广告对完成广告的人是属于不特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