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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在大家平时的生活中总会外出旅行,大部分旅行总会和旅行社签订合约,在合约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时也会发生违约等情况,而违约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很多人都会好奇,下面我们就来介绍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况以及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一、什么情况下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是在侵权民事责任范畴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对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肖像权侵害时才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下列侵权情形:(1)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权或其他人格利益;(5)监护权被侵犯,致使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侵害;(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永久性灭失或毁损;(7)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旅游合同纠纷发生是由于旅行社不能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质量向游客提供服务,如吃、住、行、游、购、娱乐等服务质量有缺陷,给游客造成财产损失,旅行社对此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有赔偿经济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金等责任。国家旅游局1997年发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对旅行社提供吃、住、行、游、购、娱乐等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如何赔偿损失作了具体、量化的规定,如该《标准》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可见,旅游合同纠纷,旅行社对游客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于侵权纠纷,不适用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可能会给游客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心理、精神的不愉快,但并未造成游客精神痛苦,不具备《民法通则》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因此,旅游合同纠纷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二、旅游合同的本质内容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业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游合同从表面来看,是合同的一种,但旅游合同与其他合同有明显的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旅游者签订合同并非以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为交易目标,而是以获得精神上享受、实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为最终目的。也就是说,旅游合同不仅仅是一种消费合同,也不仅仅是金钱与物质交换的消费活动。因为旅游是一种精神产品的消费活动,以追求精神生活的享受为目的,旅游的基本出发点、整个过程和最终效应都是以获得精神享受为指向,这种精神生活是通过美感享受而获得的。因此旅游是一种审美活动,一种综合性的审美活动。[1]这一切决定了旅游合同是一种以获得精神利益和满意为目的的特殊合同,其消费的是一种精神产品,合同的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势必会造成旅游者精神上的痛苦,带来某种程度的精神损害。若旅游者想通过旅游带来愉悦的目的没有实现,这实质上就导致其订约的目的没有实现。因此,为更好地维护旅游者的利益,我们应试图把违约所带来的精神损害纳入到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来,从而为建立我国合同法领域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做出努力。在旅游合同纠纷中,适用法律应分而待之,不能简单套用审理一般民事合同纠纷的思想和方法,而应注意研究旅游合同的特殊问题和规律。

上文就是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介绍,总而言之,旅游合同一般情况下都约定的是违约责任,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适用于侵权损害等,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精神赔偿那么可以要求赔偿,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主要看法院考虑的条件。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