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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条件

贷款担保人条件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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