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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法条的依据是什么?

一、物权保护法条的依据是什么?

物权保护法条的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462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此种侵夺占有而构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控制与支配。需要注意的是,非因他人的侵夺而丧失占有的,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此种情形下,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行为的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等去解决。此外,还需说明一点,即本条所规定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之一为侵占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否则不发生依据本条规定而产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例如,遗失物之拾得人,虽然拾得人未将遗失物交送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但此种侵占非本条所规定的情形。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并非是失主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丧失对物的占有,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遗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对于拾得人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诉讼,而应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被他人妨害时,占有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妨害除去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妨害占有的人。数人相继为妨害的,以现为妨害的人为请求权的相对人;继续妨害的,占有人可请求相对人停止妨害;一次妨害的,占有人可请求相对人除去妨害。排除妨害的费用应由妨害人负担。占有人自行除去妨害的,其费用可依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相对人请求偿还。

3.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中的危险,应为具体的事实的危险;对于一般抽象的危险,法律不加以保护。具体的事实的危险,指其所用的方法,使外界感知对占有的妨害。例如违反建筑规则建设高危建筑、接近邻地开掘地窖等,而产生对邻地的危险。需要说明的两点是:首先,危险消除请求权中的危险,必须持续存在;请求权行使之时危险已经消失的,不得请求防止。其次,必须有客观的产生危险的事实;被请求人有无故意或者过失,法律在所不问。

二、物权保护的方式包括哪些?

物权保护的六种方式: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这六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视具体情形,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如果根据草案的这一规定,上述案例中的居民可以要求开发商采取措施消除居民楼的险情,恢复其原状,并可要求开发商对居民所受损害进行赔偿;视侵权的程度,开发商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外,可能还得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此外,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草案通过后,案例中的居民如果与开发商无法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如果超过这一时效,则受害者无法通过诉讼讨回公道。而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如果受害者提起的诉讼是要求侵权者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话,则不适用诉讼时效,随时都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如果草案获得通过。

物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确认权利,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损害赔偿,这6种方式是物权保护主要采取的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存在侵害物权的情形,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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