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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的所有权如何认定

一、关于汽车的所有权如何认定?

关于汽车的所有权如何认定

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可以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人的依据,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就是机动车所有人;但是遇到特殊情况时,还是应当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人的依据。实际上,从理论上分析,机动车行驶证并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物权凭证,它只是车辆管理部门为了方便管理而进行的登记,是车辆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因此,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不能简单的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可以作为认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还是应当以实际出资人作为认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二、车辆所有权能否进行约定?

可以的。

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一)劳动生产、收益。

劳动生产之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收益主要是指收取孳息。

(二)征收

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四)添附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车辆的所有权是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的,拥有车辆所有权的人是可以受到国家法律所保护的,但是人们通常会以为在车辆行使证上登记的人就是拥有车辆所有权的人,但是除了这种认定方式外,还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车辆所有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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