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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需要租赁合同吗

一、合伙开公司需要租赁合同吗?

合伙开公司需要租赁合同吗

合伙开公司不一定需要租赁合同,但需要提供企业营业场所的证明,如果是租赁的场所,需要提供租赁合同,成立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是: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从业人员名单

8、出资权属证明

9、合伙协议

10、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

11、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12、行业前置审批手续(若需)

二、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不是开公司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材料,在成立合伙企业的时候,应当提供企业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有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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