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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享有哪些权利?

1、索取报酬的权利。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2、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

3、处分权。

因委托行纪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物。

4、提存和留置权。

行纪人行使提存权应符合三个条件:

(1)委托人拒绝受领;

(2)经催告仍不受领;

(3)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受领。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三、行纪合同的特征

其一、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其二、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其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然。相应地,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无须支付与第三人的磋商、资信调查成本。这是行纪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也是其得以蓬勃发展的根源所在。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均是合同的种类之一,两者具有相同的合同的基本特性,但是两者在处理相关事项的费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的合同性质等方面有所区别。此外,行纪合同当中的行纪人具有一定的特别权利。行纪合同主体具有限定性、标的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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