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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附随义务都有哪些?

一、医疗服务合同附随义务都有哪些?

医疗服务合同附随义务都有哪些?

医疗服务合同附随义务大体包括以下六类: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5)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6)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二、医疗合同有哪些类型?

医疗合同根据诊疗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一般医疗合同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给付的内容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

(二)健康检查合同以早期发现疾病或了解健康状况为目的,而约定由医疗提供者施以检查的合同。

(三)试验性医疗合同这种合同又可分为二种:具有诊疗目的的试验行为与纯试验目的的行为。前者与一般医疗行为基本相同,只是所利用的手段为新发明的诊疗方法或药物,或效果在医学上未完全确定而已,可涵盖于一般诊疗概念中;后者是指人体试验,这种合同虽与医学进步有关,但本身与诊疗无关。

(四)特殊医疗合同医疗服务需求者并无健康上的问题而接受医疗提供者服务的合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超越以诊疗为目的。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

虽然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同之中,并不会注明医疗机构需要具体履行哪些附随义务,但是为了保证合同的目的能够实现、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医疗机构需要履行一些附随义务。由于此类义务并不是法定、约定义务,故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